| 商工狀態 | 核准設立 |
| 核准設立日期 | 1985-04-22 |
|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 | 2024-11-18 |
| 登記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 股市 | - |
| 已發行股份總數 | - |
| 員工人數 | 40 |
| 資本總額(元) | 15,000,000 |
| 實收資本額(元) | - |
| 序號 | 公司名稱 | 變更日期 |
|---|---|---|
| 1 | 利津實業有限公司 | 1985-04-22 |
該公司資本額為 15,000,000 元,屬於,全國同產業的公司有 1,410,943 家,其資本額超越全國 96.53% 的同產業公司。
該公司資本額為 15,000,000 元,屬於,同縣市(桃園市)同產業的公司有 91,213 家,其資本額超越同縣市 95.87% 的同產業公司。
該公司成立 40 年,屬於,全國同產業的公司有 1,298,696 家,其成立時間早於全國 92.26% 的同產業公司。
該公司成立 40 年,屬於,同縣市(桃園市)同產業的公司有 91,180 家,其成立時間早於同縣市 97.17% 的同產業公司。
| 序號 | 經理人姓名|到職日期 | 變更日期 |
|---|---|---|
| 1 | -|- | 1985-04-22 |
| 序號 | 得標標案 | 決標機關 | 決標金額 | 決標日期 | 評選委員 | 其他投標廠商 |
|---|---|---|---|---|---|---|
| 1 | 蝕銅液等2項 |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 176,000 | 2014-05-23 | - | - |
| 序號 | 年度 | 總進口額 | 總出口額 |
|---|---|---|---|
| 1 | 2025 | 0 | 0-0.5 百萬美元 |
| 2 | 2024 | 0-0.5 百萬美元 | 1-2 百萬美元 |
| 3 | 2023 | 0-0.5 百萬美元 | 3-4 百萬美元 |
| 4 | 2022 | 0-0.5 百萬美元 | 4-5 百萬美元 |
| 5 | 2021 | 0.5-1 百萬美元 | 4-5 百萬美元 |
| 6 | 2020 | 0-0.5 百萬美元 | 3-4 百萬美元 |
| 7 | 2019 | 0-0.5 百萬美元 | 4-5 百萬美元 |
| 8 | 2018 | 0-0.5 百萬美元 | 4-5 百萬美元 |
| 9 | 2017 | 0.5-1 百萬美元 | 3-4 百萬美元 |
| 10 | 2016 | 0-0.5 百萬美元 | 3-4 百萬美元 |
| 序號 | 實收資本額|資本額 | 變更日期 |
|---|---|---|
| 1 | 實收資本額|- 資本額|15,000,000 | 1985-04-22 |
| 序號 | 管轄法院 | 案由 | 判決類型 | 判決日期 | 判決字號 | 判決全文 |
|---|---|---|---|---|---|---|
| 1 | 桃園簡易庭 | 清償債務 | 民事判決 | 2004-05-17 | 92,桃簡,1633 | TYEV,92,桃簡,1633,20040517,1 |
| 2 | 桃園簡易庭 | 清償債務 | 民事判決 | 2003-10-27 | 92,桃補,541 | TYEV,92,桃補,541,20031027,1 |
| 序號 | 公告日期 | 字號 | 違反事由 | 處分內容 | 裁罰單位 | 備註 |
|---|---|---|---|---|---|---|
| 1 | 2024-08-15 | 30-113-10000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行政院環境部 | - |
| 2 | 2023-09-07 | 府勞檢字第1120183193號 | 雇主對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爆燃性粉塵以外之可燃性粉塵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虞者,應依危險特性採取通風、換氣、除塵等措施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三、使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應具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分使用之防爆性能構造。;特定高壓氣體消費事業單位,應於消費開始之日,依消費事業單位或各分支消費事業單位,選任高壓氣體消費作業主管,擔任高壓氣體消費安全技術事項。;設置可燃性氣體製造設備或冷媒設備之壓縮機、油分離器、冷凝器或承液器及此等間之配管(以製造可燃性氣體或毒性氣體之製造設備者為限。)之廠房,不得因可燃性氣體或冷媒氣體之漏洩致使其滯留於廠內之構造。;前條安全裝置(除設置於惰性高壓氣體設備者外。)中之安全閥或破裂板應置釋放管;釋放管開口部之位置,應依左列規定:一、設於可燃性氣體儲槽者:應置於距地面五公尺或距槽頂二公尺高度之任一較高之位置以上,且其四周應無著火源等之安全位置。二、…。;前條安全裝置(除設置於惰性高壓氣體設備者外。)中之安全閥或破裂板應置釋放管;釋放管開口部之位置,應依左列規定:一、設於可燃性氣體儲槽者:應置於距地面五公尺或距槽頂二公尺高度之任一較高之位置以上,且其四周應無著火源等之安全位置。二、…。;事業場所應有明確之境界線,並於該場所外面設置容易辨識之警戒標示。;下列設備應於其四周設置可防止液化氣體漏洩時流竄至他處之防液堤或其他同等設施:一、…。三、儲存能力在五公噸以上之液化毒性氣體儲槽。四、…。;設置於儲存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或氧氣之儲槽(不含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之配管(以輸出或接受該氣體之用者為限;包括儲槽與配管之連接部分。)除依次條規定設置緊急遮斷裝置之閥類外,應設二具以上之閥;其一應置於該儲槽之近接處,該閥在輸出或接受氣體以外之期間,應經常關閉。;設置於內容積在五千公升以上之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或氧氣等之液化氣體儲槽之配管,應於距離該儲槽外側五公尺以上之安全處所設置可操作之緊急遮斷裝置。但僅用於接受該液態氣體之配管者,得以逆止閥代替。 | - | 勞動部 | - |
| 3 | 2022-04-21 | 44-110-12001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4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行政院環境部 | - |
| 4 | 2022-02-14 | 府勞檢字第11003188131號 |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 | - | 勞動部 | - |
| 5 | 2022-02-14 | 府勞檢字第1100318813號 | 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五、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六、…。;吊鉤應設置防止吊掛用鋼索等脫落之阻擋裝置。但於特殊環境吊掛特定荷物,實施全程安全分析,報經檢查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雇主對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爆燃性粉塵以外之可燃性粉塵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虞者,應依危險特性採取通風、換氣、除塵等措施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三、使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應具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分使用之防爆性能構造。;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以容器儲存高壓氣體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儲存可燃性氣體或毒性氣體之容器,應放置在通風良好之場所。二、…。;液氨或液氯之消費設備(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外。),應依左列規定設置氣體漏洩時之除毒措施。一、可適當防止漏洩氣體擴散之裝置。二、應依該氣體毒性、氣體種類、數量及消費狀況,選擇吸收各該氣體之設備及吸收劑。三、除毒使用之防毒面罩及其他防護具,應保管於安全場所,並經常維護於良好狀態。;消費設備中有氣體漏洩致積滯之虞之場所,應設置可探測該漏洩氣體,且自動發出警報之氣體漏洩檢知警報設備,但液氧除外。;特定高壓氣體消費事業單位,應於消費開始之日,依消費事業單位或各分支消費事業單位,選任高壓氣體消費作業主管,擔任高壓氣體消費安全技術事項。 | - | 勞動部 | - |
| 6 | 2021-11-24 | 20-111-01000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4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行政院環境部 | - |
| 7 | 2021-11-24 | 20-111-010006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4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行政院環境部 | - |
| 8 | 2021-08-06 | 20-110-12001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罰鍰新臺幣1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8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行政院環境部 | - |
| 9 | 2021-08-04 | 30-111-04002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0月0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行政院環境部 | - |
| 10 | 2021-07-07 | 20-111-020016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7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行政院環境部 | - |
| 序號 | 工廠名稱 | 工廠登記狀態 | 主要產品 | 工廠地址 | 登記核准時間 |
|---|---|---|---|---|---|
| 1 | 99624144 | 利津實業有限公司 | 歇業 | 桃園市觀音區樹林里經建三路27號 | 1990-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