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公告日期 | 字號 | 違反事由 | 處分內容 | 裁罰單位 | 備註 |
|---|---|---|---|---|---|---|
| 1 | 2022-01-04 | 勞職授字第11002052621號 |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使用高空工作車從事作業時,未使該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上之勞工佩戴安全帶。 | - | 勞動部 | - |
| 2 | 2021-11-04 | 勞職授字第1100204607號 |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開啟或拆除者,未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對於使用高空工作車從事作業時,未使該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上之勞工佩戴安全帶。 | - | 勞動部 | - |
| 3 | 2021-07-01 | 勞職授字第11002017592號 | 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 - | 勞動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