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金類零件之製造˙ ( 本營業項目中之製造加工或修理業,其作業種類及方法不得違反都市計劃 分區使用,限制之規定及不得妨礙隣居安寧與公共安全,如符合工廠設立登 記規則標準者非依辦妥工廠登記不得從事製造加工或修理業務,至所需用電 應另案依規申請 ) ( 上開業務之經營應遵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以下空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