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供運動或乘坐類電動遊樂機具遊藝場經營機種應以不得有映象管˙ 二.電腦版( 軟體部分 )畫面機組件裝置之電動玩具˙如予獎品或金錢而有 涉及類似賭博行為時,應依法予以取締˙( 機種換新時,應拍照報請當 地警察核備 )˙( 特定營業 ) ( 限設乘座類72台,鏢射類21台,運動類29台) ( 上開業務之經營應遵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以下空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