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種茗香沈香香燭金紙之零售︹炮竹除外︺︹殮葬用品除外︺︹使用面積不得超過二九•八平方公尺︺︹不得佔用停車場︺(營業項目依台北市政府工務局七0年五月八日七0使字第七二五號使用執照核准平面圖相符之用途店舖及面積二九、八平方公尺使用使用範圍不得任意擴大面積變更位置及樓層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