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管轄法院 | 案由 | 判決類型 | 判決日期 | 判決字號 | 判決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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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損害賠償(交通) | 民事判決 | 2024-04-01 | 112,簡上,177 | CHDV,112,簡上,177,20240401,1 |
序號 | 公告日期 | 字號 | 違反事由 | 處分內容 | 裁罰單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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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03-08 | 勞職授字第1100206548號 | 對於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未指派經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另對於勞工從事重量100公斤以上之藥水桶貨車卸貨作業,未指派專人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並指揮作業,致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之職業災害。 | - | 勞動部 | - |
2 | 2021-03-18 | 20-110-060007 | 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於期限屆滿前提報M01製程洗滌塔(A001、A006及A007)之洗滌 | 行政院環境部 | - |
3 | 2020-12-08 | 勞職授字第1090202980號 | 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 - | 勞動部 | - |
4 | 2020-12-08 | 勞職授字第1090203084號 |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 - | 勞動部 | - |
5 | 2016-07-21 | 20-105-090010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於105年10月12日前改善完成以符合法令規定,並檢具相關改善證明文件 | 行政院環境部 | - |
6 | 2014-08-21 | 30-103-10002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項次5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請於103年12月1日前,檢具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規 | 行政院環境部 | - |
7 | 2011-11-01 | 20-101-020007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6條規定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於101年5月23日前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01年05月23日。處環境 | 行政院環境部 | - |
8 | 2010-06-07 | 20-099-070005 | 未符合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爰依同法第56條規定,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法裁處。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099年09月06日。 | 行政院環境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