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砂石,建築材料買賣.二.重機械,挖士機,堆土機等出租業務.( 不得從事砂石採取業 )( 營址限辦公室使用 )(本案依本市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營利事業登記房屋證明暫行作業規定辦理)( 上開業務之經營應遵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以下空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