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公告日期 | 字號 | 違反事由 | 處分內容 | 裁罰單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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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2-10-17 | 21-101-110036 | 一、依據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2目之1規定,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者,小型車每次新臺幣3,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1993.07.01~1999.06.30出廠之黑煙(污染度)標準40%)未超過排放標準1.5倍者(41%~60%),每次新臺幣3,000元。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第41條暨「使用中排放空氣污 | 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 行政院環境部 | - |
2 | 2010-11-09 | 41-099-110010 | 受告發單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污染地面、道路等之規定,應依同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處罰。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 行政院環境部 | - |
序號 | 管轄法院 | 案由 | 判決類型 | 判決日期 | 判決字號 | 判決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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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本票裁定 | 民事判決 | 2017-07-31 | 106,司票,6088 | TYDV,106,司票,6088,201707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