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JE01010租賃業(自行車出租)﹝使用面積不得超過34.5平方公尺﹞﹝不得佔用停車場﹞﹝營業面積不得佔用防空避難室﹞﹝限營業地址第1層使用﹞﹝限於第1層使用,爾後如經本府查獲於其他樓層使用者,將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廢止該營利事業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