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F203010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二、F204110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業三、JE01010租賃業﹝娛樂器材﹞四、J701080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辦公室使用﹞備註: ※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規定,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 為之管理機關及本縣轄等深線20公尺以內之海域主管機關均為交通部澎湖國 家風景區管理處,請向主管機關辦理核備後,始得營業。※除特許業務外,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合法業務,唯仍須遵守都市計畫法及 建築法規定,如有違法者,最高可裁處6-30萬元之罰鍰。※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請另遵守其他相關法令﹝如環保、衛生、消防等﹞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