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H704031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二、H703090不動產買賣業備註: ※營利事業所在地現場限作辦公室使用,不為儲存、展示或作為製造、加工、批 發、零售場所使用,且現場不貯存機具。※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除特許業務外,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合法業務,唯仍須遵守土地分區使用及 建築法令等規定,如有違法者,可裁處6至30萬元之罰鍰。※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請另遵守其他相關法令(如環保、衛生、消防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