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F203010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場地狹小,現場不擺放)備註:※營利事業所在地現場限作辦公室使用,不為儲存、展示或作為製造、加工、批 發、零售場所使用,且現場不貯存機具。※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請另遵守其他相關法令(如環保、衛生、消防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