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203010食品、飲料零售業.(糕餅業自製自售)(使用電力及氣體燃料(使用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抽水機及其附屬設備)不得超過三匹馬力,電熱不得超過30千瓦(附屬設備與電熱不得流用於作業動力)(本案依本市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營利事業登記房屋證明暫行作業規定辦理)( 營址限店舖使用 )( 上開業務之經營應遵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以下空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