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車電機材料買賣﹝停車展示及修理保養除外﹞﹝批發除外﹞二、F214050車胎零售業三、F214010汽車零售業四、F214020機車零售業五、F214030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使用面積不得超過43.02平方公尺﹞﹝不得佔用停車場﹞﹝營業面積不得佔用防空避難室﹞﹝限於第1層使用,爾後如經本府查獲於其他樓層使用者,將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廢止該營利事業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