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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5-09-28

聚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ENGS TECHNOLOGY CO., LTD.
稅籍狀態
營業中
股票代碼
4582
所在地
臺南市永康區
成立年份
1998-04-16
同地址公司
關聯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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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黑名單
-
訴訟記錄
公司現稱及前稱篩選
下列選項可進行本間公司於新名稱及舊名稱階段,風險度相關資料顯示之篩選。
司法判決
49 筆資料
資料來源:司法院
提及狀態:直接提及
序號管轄法院案由判決類型判決日期判決字號判決全文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委任報酬
民事判決2025-04-15114,補,362TNDV,114,補,362,20250415,1
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民事判決2024-12-03113,訴,458TNDV,113,訴,458,20241203,1
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定訴訟費用額
民事判決2024-06-27113,司聲,1000TCDV,113,司聲,1000,20240627,1
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給付驗收款等
民事判決2024-04-02112,重訴,677TCDV,112,重訴,677,20240402,1
5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定訴訟費用額
民事判決2024-04-01113,司聲,230TCDV,113,司聲,230,20240401,1
6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返還價金
民事判決2024-01-31113,補,86TNDV,113,補,86,20240131,1
7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定訴訟費用額
民事判決2024-01-29112,司聲,1857TCDV,112,司聲,1857,20240129,1
8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支付完工驗收款
民事判決2023-11-22112,重上,178TCHV,112,重上,178,20231122,1
9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給付驗收款等
民事判決2023-10-30112,補,2302TCDV,112,補,2302,20231030,1
1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完工驗收款
民事判決2023-07-10111,訴,2336TCDV,111,訴,2336,20230710,2

判決類型

裁判案由

違規裁罰
11 筆資料
資料來源:中央及地方政府
行政院環境部
3件
152,400元
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1件
80,000元
勞動部
7件
0元
序號公告日期字號違反事由處分內容裁罰單位備註
12023-02-01勞職授字第1110206132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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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3-01-01勞職授字第1110205954號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未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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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2-11-0223-111-120002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暨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7條第1款規定,依同法第67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一項次十七、附表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1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行政院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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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2-10-1441-111-110200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0條第3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1款附表1項次13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行政院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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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2-08-01勞職授字第1110202649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立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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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2-04-11金管證交罰字第1110381605號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罰金80000元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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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21-12-0241-111-030059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0條第3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1款附表1項次13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行政院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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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21-01-04勞職授字第10902039063號對於起重機具之運轉,未運轉時採取防止吊掛物通過人員上方及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之設備或措施-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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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16-08-10府勞條字第1050699327號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工作規則未依規定報備並公告揭示。-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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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6-06-23勞職授字第1050201640號將工程交付再承攬,未於作業前以書面具體告知再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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