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管轄法院 | 案由 | 判決類型 | 判決日期 | 判決字號 | 判決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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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中高等法院行政 | 採購 | 行政判決 | 2021-05-18 | 110,訴更一,12 | TCBA,110,訴更一,12,20210518,1 |
序號 | 公告日期 | 字號 | 違反事由 | 處分內容 | 裁罰單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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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11-10 | 府勞檢字第1070236228號 | 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雇主使勞工從事屋頂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二、於斜度大於三十四度(高底比為二比三)或滑溜之屋頂作業者,應設置適當之護欄,支承穩妥且寬度在四十公分以上之適當工作臺及數量充分、安裝牢穩之適當梯子。但設置護欄有困難者,應提供背負式安全帶使勞工佩掛,並掛置於堅固錨錠、可供?掛之堅固物件或安全母索等裝置上。三、…。;雇主使勞工從事屋頂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三、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應先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但雇主設置踏板面積已覆蓋全部易踏穿屋頂或採取其他安全工法,致無踏穿墜落之虞者,不在此限。;於前項第三款之易踏穿材料構築屋頂作業時,雇主應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不良品。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五、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對於鋼管施工架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使用國家標準CNS4750型式之施工架,應符合國家標準同等以上之規定;其他型式之施工架,其構材之材料抗拉強度、試驗強度及製造,應符合國家標準CNS4750同等以上之規定。二、…。 | - | 勞動部 | - |
2 | 2016-11-22 | 勞職授字第1050203244號 | 對高度2公尺以上之屋頂平台開口部分等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設置護欄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架空電線或電氣機具電路之接近場所從事施工架組立作業時,勞工於作業中有因接觸或接近該電路引起感電之虞者,未使勞工與帶電體保持規定之接近界限距離,且於該電路四周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等設備。 | - | 勞動部 | - |
3 | 2016-11-22 | 勞職授字第1050203246號 |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未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確實巡視,對於該場所感電危害,未連繫調整其工作所必要之安全防護設備或措施。 | - | 勞動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