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寵物零售業(動物保護法業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公布施行請依規定於管理辦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本縣農業局申請許可)2、飼料零售業3、寵物用品零售業4、動物用藥零售業5、飼料批發業6、寵物批發業(動物保護法業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公布施行請依規定於管理辦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本縣農業局申請許可)7、寵物用品批發業8、寵物服務業9、其他服務業(寵物美容)10、首飾及貴金屬零售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