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所在地限以下各項營業項目之辦公室使用,不得為貯藏、展示、製造、加工、批發、零售場所使用,且不得貯存機具。01F104040 皮包、手提袋、及皮箱批發業02F104050 服飾品批發業03F104030 鞋類批發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