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F501060餐館業.二F501030飲料店業.﹝本案營業面積不得超過卅八點九八平方公尺﹞。本案營業場所僅限於地面建築物之第壹層,但不得經營足以發生噪音、震動、特殊氣味、污染或有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之建築物或土地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