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F113070電信器材批發業二、F118010資訊軟體批發業三、JA02010電器及電子產品修理業︵在客戶處作業︶四、IE01010電信業務門號代辦業五、G902011第二類電信事業本案營業場所僅限於地面建築物之第四層僅限辦公室使用,不得另作其他用途。註記:依據發文日97年11月7日建設二字第0970058669號函。 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97年10月29日通傳南字第09752076350號函商業 登記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 依據電信法第61條第2項之規定廢止(第二類電信事業)業營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