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管轄法院 | 案由 | 判決類型 | 判決日期 | 判決字號 | 判決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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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灣高等法院 | 返還押租金 | 民事判決 | 2022-05-03 | 110,上,801 | TPHV,110,上,801,20220503,1 |
2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返還押租金 | 民事判決 | 2022-01-27 | 109,訴,818 | SCDV,109,訴,818,20220127,3 |
3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返還押租金 | 民事判決 | 2021-06-04 | 109,訴,818 | SCDV,109,訴,818,20210604,2 |
4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返還押租金 | 民事判決 | 2021-04-01 | 109,訴,818 | SCDV,109,訴,818,20210401,1 |
5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返還押租金 | 民事判決 | 2020-09-03 | 109,補,779 | SCDV,109,補,779,20200903,1 |
6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除權判決 | 民事判決 | 2007-07-12 | 96,除,686 | PCDV,96,除,686,20070712,1 |
7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公示催告 | 民事判決 | 2007-01-31 | 96,催,180 | PCDV,96,催,180,20070131,1 |
8 | 中壢簡易庭 | 給付票款 | 民事判決 | 2002-08-16 | 91,壢簡,868 | CLEV,91,壢簡,868,20020816,1 |
9 | 中壢簡易庭 | 給付票款 | 民事判決 | 2002-07-04 | 91,壢補,250 | CLEV,91,壢補,250,20020704,1 |
序號 | 公告日期 | 字號 | 違反事由 | 處分內容 | 裁罰單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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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11-09 | 府勞檢字第1110257122號 | 雇主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下列事項:一、…。十二、堆高機於駕駛者離開其位置時,應採將貨叉等放置於地面,並將原動機熄火、制動。十三、…。;雇主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下列事項:一、…。十、不得使勞工搭載於堆高機之貨叉所承載貨物之托板、撬板及其他堆高機(乘坐席以外)部分。但停止行駛之堆高機,已採取防止勞工墜落設備或措施者,不在此限。十一、…。 | - | 勞動部 | - |
2 | 2020-08-11 | 府勞檢字第1090160108號 | 衝剪機械具有下列切換開關之一者,在任何切換狀態,均應有符合第四條所定之安全機能:一、…。二、雙手操作更換為單手操作,或將雙手操作更換為腳踏式操作之操作切換開關。三、…。;雇主設置衝剪機械五台以上時,應指定作業管理人員負責執行下列職務:一、…。三、衝剪機械及其安全裝置裝設有鎖式換回開關時,應保管其鎖匙。四、…。;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五、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六、…。;堆高機應設置前照燈及後照燈。但堆高機已註明限照度良好場所使用者,不在此限。;第一項衝剪機械之原動機、齒輪、轉軸、傳動輪、傳動帶及其他構件,有引起危害之虞者,應設置護罩、護圍、套胴、圍柵、護網、遮板或其他防止接觸危險點之適當防護物。;研磨輪之護罩,應依下列規定覆蓋。但研磨輪供研磨之必要部分者,不在此限:一、使用側面研磨之研磨輪之護罩:研磨輪周邊面及固定側之側面。二、前款護罩以外之攜帶用研磨機之護罩,其周邊板及固定側之側板使用無接縫之單片壓延鋼板製成者:研磨輪之周邊面、固定側之側面及拆卸側之側面,如附圖五所示之處。但附圖五所示將周邊板頂部,有五毫米以上彎弧至拆卸側上且其厚度較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附表二十九所列之值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者,為拆卸側之側面。三、前二款所列護罩以外之護罩:研磨輪之周邊、兩側面及拆卸側研磨輪軸之側面。;衝壓機械緊急停止裝置之操作部,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紅色之凸出型按鈕或其他簡易操作、可明顯辨識及迅速有效之人為操作裝置。二、…。;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四、可燃性氣體、有毒性氣體及氧氣之鋼瓶,應分開貯存。五、…。;桌上用研磨機及床式研磨機使用之護罩,應以設置舌板或其他方法,使研磨之必要部分之研磨輪周邊與護罩間之間隙可調整在十毫米以下。;桌上用研磨機或床式研磨機,應具有可調整研磨輪與工作物支架之間隙在三毫米以下之工作物支架。 | - | 勞動部 | - |
3 | 2020-07-06 | 府勞檢字第1090132386號 | 雇主對於鑽孔機、截角機等旋轉刃具作業,勞工手指有觸及之虞者,應明確告知並標示勞工不得使用手套。 | - | 勞動部 | - |
4 | 2019-04-12 | 勞職授字第1070204973號 | 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 - | 勞動部 | - |
5 | 2019-04-12 | 勞職授字第1070204975號 |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未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 - | 勞動部 | - |
6 | 2018-12-06 | 107年府勞檢字1070227493號 |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 - | 勞動部 | - |
7 | 2018-09-11 | 勞職授字第1070202948號 | 對於所設置之固定式起重機,過捲預防裝置作動時,槽輪與上方捲胴間距不足25cm、吊鉤未設置防脫落裝置及未以名牌標示製造者名稱、製造年、月及吊升荷重等。 | - | 勞動部 | - |
8 | 2018-09-11 | 勞職授字第10702029481號 | 設置固定式起重機吊升荷重3公噸以上,係屬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危險性機械,其檢查合格證已逾有效期限,未經再檢查合格即予繼續使用。 | - | 勞動部 | - |
9 | - | 30-114-03001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罰鍰新臺幣21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行政院環境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