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公司
更新時間:2025-09-13

泰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TAI SHYANG INDUSTRY CO., LTD.
稅籍狀態
營業中
股票代碼
-
所在地
桃園市觀音區
成立年份
1987-10-23
同地址公司
關聯企業
-
標案黑名單
-
訴訟記錄
公司現稱及前稱篩選
下列選項可進行本間公司於新名稱及舊名稱階段,風險度相關資料顯示之篩選。
違規裁罰
19 筆資料
資料來源:中央及地方政府
行政院環境部
11件
1,179,200元
勞動部
8件
0元
序號公告日期字號違反事由處分內容裁罰單位備註
12025-08-11114年府勞檢字第11401596851號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之職業災害時,雇主應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勞動部
-
22025-08-11114年府勞檢字第1140159685號雇主對於乙炔熔接裝置及氧乙炔熔接裝置,為防止氧氣背壓過高、氧氣逆流及回火造成危險,應於每一吹管分別設置安全器。;雇主對於搬運、堆放或處置物料,為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應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並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該等場所。;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鉤或吊具應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雇主對於扇風機之葉片,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護網或護圍等設備。;雇主對物料之堆放,不得妨礙消防器具之緊急使用。;雇主對於使用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或人字臂起重桿(以下簡稱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僱用曾受吊掛作業訓練合格者擔任。;工作用階梯之設置,應有適當之扶手。-勞動部
-
32023-11-0840-112-110026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行政院環境部
-
42020-12-0841-110-080192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行政院環境部
-
52019-10-08府勞檢字第10801840481號事業單位應參照工作場所大小、分布、危險狀況與勞工人數,備置足夠急救藥品及器材,並置急救人員辦理急救事宜。但已具有急救功能之醫療保健服務業,不在此限。-勞動部
-
62019-10-08府勞檢字第1080184048號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五、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六、…。;堆高機應於其左右各設一個方向指示器。但最高時速未達二十公里之堆高機,其操控方向盤之中心至堆高機最外側未達六十五公分,且機內無駕駛座者,得免設方向指示器。;堆高機應設置後扶架。但堆高機已註明限使用於將桅桿後傾之際貨物掉落時無引起危害之虞者,不在此限。;內圓研磨機以外之研磨輪,應設置護罩,並具有第九十六條至第一百零四條所定之性能。;吊鉤應設置防止吊掛用鋼索等脫落之阻擋裝置。但於特殊環境吊掛特定荷物,實施全程安全分析,報經檢查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雇主對物料之堆放,應依下列規定:一、…。六、不得妨礙消防器具之緊急使用。七、…。;雇主僱用勞工從事粉塵作業時,應指定粉塵作業主管,從事監督作業。;雇主對於勞工有暴露於高溫、低溫、非游離輻射線、生物病原體、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或其他有害物之虞者,應置備安全衛生防護具,如安全面罩、防塵口罩、防毒面具、防護眼鏡、防護衣等適當之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勞動部
-
72018-11-0140-108-060012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行政院環境部
-
82018-10-11府勞檢字第1070204624號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之作業場所,雇主應依下列規定,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一、…。二、粉塵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特定粉塵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監測粉塵濃度一次以上。三、…。;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之作業場所,雇主應依下列規定,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一、…。三、製造、處置或使用附表一所列有機溶劑之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監測其濃度一次以上。四、…。-勞動部
-
92018-10-11府勞檢字第1070202992號雇主為防止特定粉塵發生源之粉塵之發散,應依附表一乙欄所列之每一特定粉塵發生源,分別設置對應同表該欄所列設備之任何之一種或具同等以上性能之設備。;雇主對於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應指派經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堆高機應設置後扶架。但堆高機已註明限使用於將桅桿後傾之際貨物掉落時無引起危害之虞者,不在此限。;內圓研磨機以外之研磨輪,應設置護罩,並具有第九十六條至第一百零四條所定之性能。-勞動部
-
102018-07-10府勞檢字第1070108939號雇主對於高壓氣體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使用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四、容器使用時應加固定。五、…。;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握把、覆蓋等防護措施。;吊鉤應設置防止吊掛用鋼索等脫落之阻擋裝置。但於特殊環境吊掛特定荷物,實施全程安全分析,報經檢查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勞動部
-
相似公司
免責聲明
Copyright © 2025 Bunnycha.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