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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5-09-11

億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稅籍狀態
營業中
股票代碼
-
所在地
新北市淡水區
成立年份
1987-12-29
同地址公司
關聯企業
-
標案黑名單
-
訴訟記錄
公司現稱及前稱篩選
下列選項可進行本間公司於新名稱及舊名稱階段,風險度相關資料顯示之篩選。
司法判決
14 筆資料
資料來源:司法院
提及狀態:直接提及
序號管轄法院案由判決類型判決日期判決字號判決全文
1最高法院
請求給付工程款
民事判決2017-08-23106,台上,946TPSV,106,台上,946,20170823
2臺灣高等法院
給付工程款
民事判決2016-09-14100,建上,202TPHV,100,建上,202,20160914,2
3臺灣高等法院
給付工程款
民事判決2016-07-12100,建上,202TPHV,100,建上,202,20160712,1
4士林簡易庭
損害賠償
民事判決2015-06-05104,士小,470SLEV,104,士小,470,20150605,1
5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民事判決2015-02-10104,司促,2357SLDV,104,司促,2357,20150210,1
6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返還保證書
民事判決2014-11-26103,司聲,461SLDV,103,司聲,461,20141126,1
7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民事判決2014-04-28100,勞訴,10SLDV,100,勞訴,10,20140428,2
8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民事判決2014-01-27100,勞訴,10SLDV,100,勞訴,10,20140127,1
9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給付工程款
民事判決2011-12-0599,建,226TPDV,99,建,226,20111205,2
10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給付工程款
民事判決2011-11-1199,建,226TPDV,99,建,226,20111111,1

判決類型

裁判案由

違規裁罰
21 筆資料
資料來源:中央及地方政府
行政院環境部
19件
595,000元
勞動部
2件
0元
序號公告日期字號違反事由處分內容裁罰單位備註
12023-10-0221-113-010245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罰鍰新臺幣500元整。行政院環境部
-
22023-09-0440-113-010054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二、(五)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行政院環境部
-
32023-08-2440-112-090054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行政院環境部
-
42023-08-2440-112-090055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行政院環境部
-
52022-08-0221-112-023395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0條第1項及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7條第1款第1目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500元整。行政院環境部
-
62022-05-0321-111-121073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0條第1項及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7條第1款第1目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500元整。行政院環境部
-
72022-01-0421-111-060238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6月3日環署空字第1101068263號函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0條第1項及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7條第1款第1目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500元整。行政院環境部
-
82021-05-0640-110-080031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行政院環境部
-
92020-10-08府勞檢字第1090193715號1.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2.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3.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4.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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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0-04-1340-112-09005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行政院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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