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管轄法院 | 案由 | 判決類型 | 判決日期 | 判決字號 | 判決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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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支付命令 | 民事判決 | 2023-03-15 | 112,司促,2486 | TPDV,112,司促,2486,20230315,2 |
2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支付命令 | 民事判決 | 2023-02-07 | 112,司促,308 | TPDV,112,司促,308,20230207,2 |
3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空氣污染防制法 | 行政判決 | 2020-09-09 | 109,簡,15 | TYDA,109,簡,15,20200909,1 |
序號 | 公告日期 | 字號 | 違反事由 | 處分內容 | 裁罰單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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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5-01-06 | 北市勞動字第11360274681號 | 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工作之工資 | 罰金 60000 元 | 勞動部 | - |
2 | 2024-12-06 | 113年府勞檢字1130329717號 | 工作用階梯之設置,應有適當之扶手。;雇主對於荷重在1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應指派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雇主對於搬運、堆放或處置物料,為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應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並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該等場所。;雇主對於搬運、置放、使用有刺角物、凸出物、腐蝕性物質、毒性物質或劇毒物質時,應置備適當之手套、圍裙、裹腿、安全鞋、安全帽、防護眼鏡、防毒口罩、安全面罩等並使勞工確實使用。;雇主對於使用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或人字臂起重桿(以下簡稱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僱用曾受吊掛作業訓練合格者擔任。;雇主對於收存危險物之槽車、儲槽、容器等設備有因靜電引起爆炸或火災之虞者,應採取接地使用除電劑、加濕、使用不致成為發火源之虞之除電裝置或其他去除靜電之裝置。;對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爆燃性粉塵以外之可燃性粉塵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虞者,應依危險特性採取通風、換氣、除塵等措施外,使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應具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分使用之防爆性能構造。;對於曾儲存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容器而有發散有機溶劑蒸氣之虞者,應將該容器予以密閉或堆積於室外之一定場所。 | - | 勞動部 | - |
3 | 2022-10-07 | 府勞檢字第1110231498號 | 雇主對於下列機械部分,其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置護罩、護圍或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等設備。一、紙、布、鋼纜或其他具有捲入點危險之捲胴作業機械。二、…。 | - | 勞動部 | - |
4 | 2020-02-07 | 府勞檢字第1080327957號 | 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 | - | 勞動部 | - |
5 | 2019-06-12 | 20-108-080017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行政院環境部 | - |
6 | 2019-04-17 | 20-108-05004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行政院環境部 | - |
7 | 2018-10-16 | 20-107-11002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行政院環境部 | - |
8 | 2016-10-18 | 20-105-120027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行政院環境部 | - |
9 | 2016-09-21 | 20-105-11000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行政院環境部 | - |
10 | 2016-07-05 | 20-105-07002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第56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於期限前檢具改善證明文件(如:完成操作許可變更申請)至本府報請查驗限改 | 行政院環境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