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管轄法院 | 案由 | 判決類型 | 判決日期 | 判決字號 | 判決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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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除權判決 | 民事判決 | 2017-04-13 | 106,除,185 | TCDV,106,除,185,20170413,1 |
2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公示催告 | 民事判決 | 2016-11-24 | 105,司催,1056 | TCDV,105,司催,1056,20161124,1 |
序號 | 公告日期 | 字號 | 違反事由 | 處分內容 | 裁罰單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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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01-06 | 20-106-030006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標準」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命立即停工或依同法第24條第2項取得固定污染源操 | 行政院環境部 | - |
2 | 2016-08-22 | 20-105-100011 | 貴公司位於臺中市清水區菁埔路172號設立廠房,嗣經本局分別於105年8月17日及8月22日派員前往稽查,經查貴公司未依法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逕行設置,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本局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整罰鍰,並命立即停工。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立即停工(即限期於105年12月1日備齊相關申請文件提出固定污染源設置 | 行政院環境部 | - |
3 | 2015-03-30 | 30-104-040006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罰鍰新臺幣9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行政院環境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