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公告日期 | 字號 | 違反事由 | 處分內容 | 裁罰單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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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5-09-02 | 勞職授字第1140253458號 |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對於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 ,如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 (含經由導電體而接觸者) 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應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雇主為避免漏電而發生感電危害,應依下列狀況,於各該電動機具設備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於建築或工程作業使用之臨時用電設備。 | - | 勞動部 | - |
2 | 2025-08-05 | 勞職授字第1140252531號 |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施工構臺、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且立面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之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之吊料平臺、升降機直井工作臺、鋼構橋橋面板下方工作臺或其他類似工作臺等之構築及拆除,應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應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經簽章確認後,據以執行。 | - | 勞動部 | - |
3 | 2025-07-03 | 勞職授字第1140252227號 | 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 | 勞動部 | - |
4 | 2025-01-07 | 勞職授字第1130207234號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機坑樓板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勞工有墜落危險之虞,未於樓板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 | 勞動部 | - |
5 | 2024-08-05 | 勞職授字第1130204748號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梯、樓板及外牆施工架工作臺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勞工有墜落危險之虞,未於樓梯、樓板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及於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雙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 - | 勞動部 | - |
6 | 2020-11-09 | 勞職授字第1090202758號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工作臺、樓梯等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外牆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及內、外側下拉桿),及於樓梯開口設置護欄,且未提供作業人員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 - | 勞動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