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公告日期 | 字號 | 違反事由 | 處分內容 | 裁罰單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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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12-31 | 30-111-01001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罰鍰新臺幣78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2月2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行政院環境部 | - |
2 | 2020-06-17 | 30-109-07000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6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行政院環境部 | - |
3 | 2018-03-30 | 勞職授字第1060205099號 | 局限空間之作業場所,未於該槽入口顯而易見處所公告禁止進入之規定;勞工從事機械之清潔作業,未事先停止榨汁機運轉;柴油槽未加裝接地線去除靜電。 | - | 勞動部 | - |
4 | 2018-01-26 | 勞職授字第1060204747號 | 設置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係屬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設備,其操作人員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 | - | 勞動部 | - |
5 | 2018-01-26 | 勞職授字第1060203439號 | 對於瓦斯可燃性氣體儲槽未塗以紅色或在該槽壁上以紅字書明氣體名稱,液化石油氣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地下儲槽未設置標示牌;在閥之相關裝置未標示開閉方向,於相關裝置配管等未標示管內流體之種類及流動方向;未選任高壓氣體消費作業主管擔任高壓氣體消費安全技術事項。 | - | 勞動部 | - |
6 | 2013-03-13 | 30-102-04000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行政院環境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