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公司與中華民國其他公司從事開放項目正面表列之簽約、報價、議價、投標及採購、市場調查、研究業務活動為限。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在臺灣地區業務上之法律行為應以開放項目正面表列之法律行為為限。(日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