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F203010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使用面積不得超過98.73平方公尺﹞﹝不得佔用停車場﹞﹝營業面積不得佔用防空避難室﹞﹝限於第1層使用,爾後如經本府查獲於其他樓層使用者,將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廢止該營利事業登記證﹞(本案依58使字0376號使用執照原核准用途使用,不得擴大範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