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公告日期 | 字號 | 違反事由 | 處分內容 | 裁罰單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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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4-09 | 勞職授字第11102044771號 |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開啟或拆除者,未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 | - | 勞動部 | - |
2 | 2022-08-08 | 勞職授字第11102027421號 |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開啟或拆除者,未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 | - | 勞動部 | - |
3 | 2017-09-30 | 勞職授字第10602028201號 | 對於勞工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作業時,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結構物四周外牆施工架,高度2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部分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 | 勞動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