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公告日期 | 字號 | 違反事由 | 處分內容 | 裁罰單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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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1-08 | 113年府勞檢字第1130258484號 | 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依下列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 - | 勞動部 | - |
2 | 2024-02-15 | 勞局納字第11201839043號 | 未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 | 罰金 20000 元 | 勞動部 | - |
3 | 2017-06-01 | 北市勞職字第10633160402號 | 1.對於勞工於工區從事作業時,未置備測定空氣中氧氣濃度之必要測定儀器,並採取隨時可確認空氣中氧氣濃度、硫化氫等其他有害氣體濃度之措施。;2.對於勞工於工區從事作業時,未予適當換氣,以保持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在百分之十八以上。;3.對於勞工於工區從事作業時,未於每一班次指定缺氧作業主管從事監督事項。 | - | 勞動部 | - |
4 | 2017-05-02 | 北市勞職字第10631841402號 | 1.僱用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從事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2.僱用勞工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使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3.未指定模板支撐作業主管在現場決定工作方法、指揮勞工作業。;4.未使勞工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 | 勞動部 | - |
5 | 2017-02-09 | 北市勞職字第10543599902號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作業,未於開口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使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 | - | 勞動部 | - |
序號 | 管轄法院 | 案由 | 判決類型 | 判決日期 | 判決字號 | 判決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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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給付工程款 | 民事判決 | 2023-11-03 | 111,建,31 | TYDV,111,建,31,20231103,2 |
2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給付工程款 | 民事判決 | 2023-08-11 | 111,建,31 | TYDV,111,建,31,202308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