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管轄法院 | 案由 | 判決類型 | 判決日期 | 判決字號 | 判決全文 |
---|---|---|---|---|---|---|
1 | 員林簡易庭 |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民事判決 | 2018-03-22 | 107,員簡,69 | OLEV,107,員簡,69,20180322,1 |
2 | 員林簡易庭 |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民事判決 | 2018-01-18 | 107,員補,64 | OLEV,107,員補,64,20180118,1 |
3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本票裁定 | 民事判決 | 2017-10-31 | 106,抗,59 | CHDV,106,抗,59,20171031,1 |
4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本票裁定 | 民事判決 | 2017-09-18 | 106,司票,1473 | CHDV,106,司票,1473,20170918,1 |
5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除權判決 | 民事判決 | 2010-12-08 | 99,除,108 | PTDV,99,除,108,20101208,1 |
序號 | 公告日期 | 字號 | 違反事由 | 處分內容 | 裁罰單位 | 備註 |
---|---|---|---|---|---|---|
1 | 2025-08-05 | 勞職授字第1140252940號 |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 | 勞動部 | - |
2 | 2025-05-05 | 勞職授字第1140251237號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樓板等場所開口部分,未於該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外側交叉拉桿、下拉桿),於該樓板開口部分設置護欄等防護設備。 | - | 勞動部 | - |
3 | 2025-04-02 | 勞職授字第1140250732號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梯、施工架工作臺、支撐場所、露臺、管道、邊梁、電梯井等場所開口部分,未於該樓梯設置護欄,於該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下拉桿),於該支撐場所、露臺、管道、邊梁、電梯井等場所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 | 勞動部 | - |
4 | 2025-01-07 | 勞職授字第1130207462號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工作臺、陽臺邊緣開口部分、樓梯轉折平臺開口部分、屋頂邊緣開口部分及電梯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外側交叉拉桿、下拉桿)及於陽臺、樓梯轉折平臺、屋頂及電梯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電氣開關箱插座旁之斷路器、匯流排等帶電部分,勞工有遭受感電危險之虞,未於帶電部分設置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 | - | 勞動部 | - |
5 | 2024-12-05 | 勞職授字第1130206800號 | 對於工程作業用配電箱內設置電源插座,配電箱內帶電金屬端子裸露,勞工有感電危險之虞,未於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設置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 | - | 勞動部 | - |
6 | 2024-10-07 | 勞職授字第1130205939號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邊緣開口部分及外牆施工架工作臺,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樓板邊緣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及於外牆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 - | 勞動部 | - |
7 | 2022-12-07 | 勞職授字第1110205217號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開口部分及頂樓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樓板及頂樓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 | 勞動部 | - |
8 | 2022-07-08 | 勞職授字第1110202061號 |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 - | 勞動部 | - |
9 | 2020-05-12 | 40-109-06000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行政院環境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