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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5-09-19

泰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THAI YEA CONSTRUCTION CO., LTD.
稅籍狀態
營業中
股票代碼
-
所在地
臺北市內湖區
成立年份
1977-07-22
同地址公司
關聯企業
-
標案黑名單
-
訴訟記錄
公司現稱及前稱篩選
下列選項可進行本間公司於新名稱及舊名稱階段,風險度相關資料顯示之篩選。
司法判決
89 筆資料
資料來源:司法院
提及狀態:直接提及
序號管轄法院案由判決類型判決日期判決字號判決全文
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返還提存物
民事判決2019-09-10108,司聲,121TYDV,108,司聲,121,20190910,1
2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給付工程款
民事判決2019-07-30106,建上更(三),32TCHV,106,建上更(三),32,20190730,2
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給付工程款
民事判決2019-06-04106,建上更(三),32TCHV,106,建上更(三),32,20190604,1
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認債權存在
民事判決2018-03-2798,重訴,545TCDV,98,重訴,545,20180327,4
5最高法院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民事判決2017-04-06106,台上,70TPSV,106,台上,70,20170406
6臺灣高等法院
損害賠償等
民事判決2016-12-08104,建上更(一),35TPHV,104,建上更(一),35,20161208,1
7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民事判決2015-10-27104,除,605SLDV,104,除,605,20151027,1
8最高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等
民事判決2015-08-31104,台上,1634TPSV,104,台上,1634,20150831
9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民事判決2015-06-11104,司催,352SLDV,104,司催,352,20150611,1
10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民事判決2015-06-08104,司催,353SLDV,104,司催,353,20150608,1

判決類型

裁判案由

違規裁罰
39 筆資料
資料來源:中央及地方政府
行政院環境部
17件
148,800元
勞動部
22件
0元
序號公告日期字號違反事由處分內容裁罰單位備註
12025-05-15勞職授字第1140251740號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勞動部
-
22025-05-15勞職授字第1140251740A號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勞動部
-
32024-02-05勞職授字第1120205709號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勞動部
-
42019-03-1440-108-03004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行政院環境部
-
52018-07-27北市勞職字第10760067871號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作業,未於開口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使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勞動部
-
62018-06-0440-107-060082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行政院環境部
-
72018-03-16北市勞職字第10730139100號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承攬人所僱勞工於高度2公尺以上處所從事作業有墜落等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工作場所,未「確實巡視」;亦未採積極具體作為「連繫」及要求承攬人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規定,於高度2公尺以上開口處設置護欄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使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勞動部
-
82018-02-23北市勞職字第10641804400號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勞動部
-
92018-02-23北市勞職字第10641814000號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承攬人所僱勞工於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工作場所作業,未「確實巡視」命令停止該危險作業;亦未採積極具體作為「連繫」及要求承攬人依規定,防止吊掛物通過人員上方及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之設備或措施,又未指導與協助承攬人依規定,對作業勞工施以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勞動部
-
102017-12-01北市勞職字第10640147200號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承攬人所僱勞工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從事作業有墜落等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工作場所,未「確實巡視」並「指揮」命令停止該危險作業;亦未採積極具體作為「連繫」及要求承攬人依規定,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勞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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