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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5-09-22

二重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ERH CHUNG TRANSPORTATION CO., LTD.
稅籍狀態
營業中
股票代碼
-
所在地
新北市新莊區
成立年份
1975-06-24
同地址公司
關聯企業
-
標案黑名單
-
訴訟記錄
公司現稱及前稱篩選
下列選項可進行本間公司於新名稱及舊名稱階段,風險度相關資料顯示之篩選。
司法判決
10 筆資料
資料來源:司法院
提及狀態:直接提及
序號管轄法院案由判決類型判決日期判決字號判決全文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民事判決2017-10-06105,訴,2807PCDV,105,訴,2807,20171006,1
2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民事判決2016-08-23105,補,2561PCDV,105,補,2561,20160823,1
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民事判決2013-09-04102,苗簡,159MLDV,102,苗簡,159,20130904,3
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交通裁決
行政判決2013-01-25101,交,122PCDA,101,交,122,20130125,1
5臺灣高等法院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刑事判決2012-06-28101,交抗,603TPHM,101,交抗,603,20120628,1
6臺灣高等法院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刑事判決2012-06-28101,交抗,604TPHM,101,交抗,604,20120628,1
7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交管條例聲異
刑事判決2012-05-17100,交聲,3397PCDM,100,交聲,3397,20120517,1
8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交管條例聲異
刑事判決2012-05-17100,交聲,3398PCDM,100,交聲,3398,20120517,1
9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交管條例聲異
刑事判決2011-04-29100,交聲,556PCDM,100,交聲,556,20110429,1
10板橋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民事判決2007-12-2196,板小,7419PCEV,96,板小,7419,20071221,1

判決類型

裁判案由

違規裁罰
17 筆資料
資料來源:中央及地方政府
行政院環境部
17件
58,500元
序號公告日期字號違反事由處分內容裁罰單位備註
12023-09-0621-112-120414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罰鍰新臺幣1000元整。行政院環境部
-
22023-07-1121-112-070450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罰鍰新臺幣500元整。行政院環境部
-
32023-04-2021-112-080025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罰鍰新臺幣500元整。行政院環境部
-
42021-09-2821-110-110312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及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6條第1項第1款及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2目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行政院環境部
-
52019-08-1221-108-090160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9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0月2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行政院環境部
-
62017-03-0921-106-070159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行政院環境部
-
72013-11-2944-103-020008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3月9日環署廢字第1000017683號「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規格及操作維護事項」公告事項八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行政院環境部
-
82013-05-2744-102-070012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及行政院環保署102年6月10日環署廢字第1020047198號修正「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七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行政院環境部
-
92012-12-1421-102-010025一、依據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1規定,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者,大型車每次新臺幣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1993.07.01~1999.06.30出廠之黑煙(污染度)標準40%)未超過排放標準1.5倍者(41%~60%),每次新臺幣5,000元。 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第41條暨「使用中排放空氣污染物不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行政院環境部
-
102012-02-1321-101-060166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行政院環境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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