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H704031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註: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業務者,以「公司」為限。)二、H703090不動產買賣業三、H703100不動產租賃業※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應遵守土地分區、建築使用、行業管理等法令規定,如有違法者,可依行政罰法規定從一重處罰。※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請另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如環保、衛生、消防等)。※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有違反應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如建築、土地使用分區、環保、衛生、消防等),經勒令歇業處分後,將廢止其商業登記。※依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六條,不得申請經營經紀業之消極資格限制,本次並未檢附相關證明,須向主管機關(本府財政處)辦理審查後,始得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