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IZ12010人力派遣業 二、F501030飲料店業 三、F201050漁具零售業 四、JE01010租賃業 五、J101010建築物清潔服務業 六、J801030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 ※營業項目(建築物清潔服務業)於登記所在地現場限作「辦公室」使用,現場不得設立種廢料或建築材料之堆棧或堆置場、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及處理場所。 ※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 ※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有違反應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如建築、土地使用分區、環保、衛生、消防等),經勒令歇業處分後,將廢止其商業登記。 ※依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