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J701080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二、F101050水產品批發業三、F501030飲料店業四、F501060餐館業本案營業場所位於馬公市興仁南段122地號依澎湖縣政府108年04月1日府建管字第10808428511號函停止其使用(營業)。※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應遵守土地分區、建築使用、行業管理等法令規定,如有違法者,可依行政罰法規定從一重處罰。※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有違反應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如建築、土地使用分區、環保、衛生、消防等),經勒令歇業處分後,將廢止其商業登記。※依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