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管轄法院 | 案由 | 判決類型 | 判決日期 | 判決字號 | 判決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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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返還回饋金 | 民事判決 | 2020-05-01 | 109,司促,10063 | TNDV,109,司促,10063,20200501,1 |
2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支付命令 | 民事判決 | 2020-04-15 | 109,司促,4458 | CHDV,109,司促,4458,20200415,1 |
3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回復原狀等 | 民事判決 | 2019-01-18 | 106,訴,1319 | CHDV,106,訴,1319,20190118,2 |
4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回復原狀等 | 民事判決 | 2018-12-20 | 106,訴,1319 | CHDV,106,訴,1319,20181220,1 |
5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 民事判決 | 2018-03-22 | 107,司他,14 | CHDV,107,司他,14,20180322,1 |
6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給付資遣費等 | 民事判決 | 2017-11-29 | 106,勞訴,26 | CHDV,106,勞訴,26,20171129,1 |
序號 | 公告日期 | 字號 | 違反事由 | 處分內容 | 裁罰單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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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10-07 | 勞職授字第1110203755號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工程工作場所邊緣開口部分,勞工從事太陽能發電系統設備安裝作業有墜落之虞,未設置護欄或採取設置足夠強度安全母索供勞工使用安全帶時繫掛等防止勞工墜落之措施及未設置使從事作業之勞工能安全上下之設備。 | - | 勞動部 | - |
2 | 2021-09-01 | 勞職授字第11002032261號 |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未先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30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於易踏穿材料構築屋頂作業時,未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不良品。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五、前二款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業。六、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雇主設置護欄等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開啟或拆除者,未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 | - | 勞動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