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公告日期 | 字號 | 違反事由 | 處分內容 | 裁罰單位 | 備註 |
---|---|---|---|---|---|---|
1 | 2024-09-10 | 勞職授字第1130205176號 |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B1~B4地下室樓梯等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置放於高處,位能超過12公斤‧公尺之物件(交叉拉桿等物料),未予以固定之;對於模板支撐,前款以外之模板支撐,除前款第一目規定得指派專人妥為設計,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外,未依前款各目規定辦理 | - | 勞動部 | - |
2 | 2023-06-07 | 勞職授字第1120201544號 | 對於自高度在3公尺以上之場所投下物體有危害勞工之虞,未指派監視人員;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 | 勞動部 | - |
3 | 2023-04-10 | 勞職授字第1120201115號 |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 | 勞動部 | - |
4 | 2022-09-30 | 高市勞檢字字第11171152000號 | 對於該工程高度2公尺以上之吊料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 | 勞動部 | - |
5 | 2022-08-01 | 勞職授字第1110202456號 |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開口部分工作場所作業時,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懸臂式施工架之構築及拆除時,未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 | - | 勞動部 | - |
6 | 2021-04-01 | 勞職授字第1100200152號 | 對於使用國家標準CNS4750型式之施工架(附工作板橫架即踏板),未符合國家標準同等以上之規定 | - | 勞動部 | - |
7 | 2020-07-07 | 勞職授字第1090201852號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開口部分,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鋼管施工架之設置,使用國家標準CNS4750型式之施工架,未符合國家標準同等以上之規定;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 - | 勞動部 | - |
8 | 2020-06-01 | 41-109-060337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暨臺南市政府100年1月13日南市府環管字第10000507350號公告規定,爰依同法第50條第3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附表1項次13之規定裁處。 | 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 行政院環境部 | - |
9 | 2019-07-19 | 41-108-080044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暨臺南市政府100年1月13日南市府環管字第10000507350號公告規定,爰依同法第50條第3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附表1項次13之規定裁處。 | 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 行政院環境部 | - |
10 | 2019-05-13 | 41-108-060271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暨臺南市政府100年1月13日南市府環管字第10000507350號公告規定,爰依同法第50條第3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附表1項次13之規定裁處。 | 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 行政院環境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