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JA02010電器及電子產品修理業(不得妨居住安寧公共安全及衛生)(使用電力及氣體燃料不得超過三匹馬力,電熱不得超過30千瓦,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合計不得超過100平方公尺)(本案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