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F501060餐館業(飲食店不得超過樓地板面積300平方公尺)二、F203010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本案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規定限在一樓以下買賣不得妨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及衛生營業地址不得堆棧或作堆置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