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F114060船舶及其零件批發業二、F214060船舶及其零件零售業三、G302010小船經營業四、J701080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五、IZ12010人力派遣業六、F201030水產品零售業七、G407010打撈業※所申請營業項目船舶及其零件批發業、船舶及其零件零售業、小船經營業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7款,不得於住宅區設立各種廢料或建築材料之堆棧或堆置場、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及處理場所。另申請之營業項目水產品零售業,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3項第17款住宅區不得從事以醱酵作業產製味精、氨基酸、檸檬酸或水產品加工製造者。 ※營業場所僅限地面一層。※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應遵守土地分區、建築使用、行業管理等法令規定,如有違法者,可依行政罰法規定從一重處罰。※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有違反應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如建築、土地使用分區、環保、衛生、消防等),經勒令歇業處分後,將廢止其商業登記。※依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倘經查證商業負責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而未經輔助人同意者,行政處分應予撤銷(民法第15條、第15條之2、第75條及第79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