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限作辦公室使用,不得專為貯藏、展示或作為製造、加工、批發、零售場所使用,且現場不得貯存機具﹞一、F501060餐館業﹝另設合法地點經營﹞二、F102170食品什貨批發業三、F102040飲料批發業四、F102030菸酒批發業(限於第1層使用,爾後如經本府查獲於其他樓層使用者,將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廢止該營利事業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