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F501060餐館業(不得佔用停車場)(營業面積不得佔用防空避難室)(使用面積不得超過99.08平方公尺) (本址僅限1樓使用)(限於第1層使用,爾後如經本府查獲於其他樓層使用者,將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廢止該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佔用其他樓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