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F204110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業﹝使用面積不得超過106.91平方公尺﹞(限於第1層使用,爾後如經本府查獲於其他樓層使用者,將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廢止該營利事業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