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F501060餐館業二、F501030飲料店業三、F203010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使用面積不得超過84.78平方公尺﹞﹝不得佔用停車場﹞﹝營業面積不得佔用防空避難室﹞(限於第1層使用,爾後如經本府查獲於其他樓層使用者,將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廢止該營利事業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