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F501060餐館業﹝使用面積不得超過54.96平方公尺﹞﹝不得佔用其他樓層﹞﹝本址僅限1樓使用﹞﹝不得佔用停車場﹞﹝營業面積不得佔用防空避難室﹞﹝限於第1層使用,爾後如經本府查獲於其他樓層使用者,將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廢止該營利事業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