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F501030飲料店業二、F501060餐館業﹝使用面積不得超過79.39平方公尺﹞(限營業地址第1層使用)﹝不得佔用停車場﹞﹝營業面積不得佔用防空避難室﹞(限於第1層使用,爾後如經本府查獲於其他樓層使用者,將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廢止該營利事業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