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電視機、電唱機、電鍋、洗衣機、冷器機、果汁機、電冰箱、電熱箱及錄音機、揚 聲器、刮鬍刀、放影機、吸塵器、電話機等買賣修理及標購各類電信(子)器材 及其主動元件(不含無線電發訊機及其有發射性能之電機)。 二﹒有關前項進出口貿易業務及經營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