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動力電燈設備及自動控制自備發電工程. 二冷暖氣機承裝︹限客戶處作業︺. 三交通號誌按裝業︹不包括土木包工業︺. 四有關水電材料之買賣及其工具買賣業︹抽排水機、水電工具︺. 五有關進出口貿易業. 註:所營事業第一項大小高低壓輸配工程、第三項配電箱、配電盤設計按 裝買賣業,經經濟部九十二年七月卅日經商字第0九二0一六一0九 0號函廢止登記.